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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
  来源:  时间:2013年09月10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县政府工作目标,把创建卫生县城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二)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健全,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条件和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爱国卫生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县城所在镇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行政村均有爱国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能完成县爱卫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档案管理规范。

  (四)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县城活动,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五)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卫生厕所普及率≥60%。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县城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有县级健康教育机构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镇和社区居委会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有记录、有措施、有总结。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校内有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内容定期更换,资料齐全。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学校健康教育实施率达10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面向基层的健康教育服务,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区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内容,结合不同季节防病重点、采用多种形式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四)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组织在街道、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主要道路、广场等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公益广告,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画廊,各单位和社区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橱窗或专栏(板报),定期更新内容。县属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定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举办健康教育专题讨论,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5%,健康行为形成率≥65%,具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

  (五)食品、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医院、车站、各类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无吸烟器具摆设。医疗卫生单位和中、小学校园内禁止吸烟。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区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专业保洁队伍,经费、设备与经济发展和环卫工作的需要相适应,职责明确,管理规范。

  (二)城区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管理到位,市容美观有序。县城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路面平整,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无堵塞现象;城区主次干道和街巷基础设施完好,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基本硬化,无残垣断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以及乱摆摊点、店外设摊等现象;户外广告、牌匾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面整洁;车辆停放整齐,城区街道门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县城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三)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垃圾日产日清。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不低于8小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城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水冲式公厕普及率≥70%,二类以上公厕不低于公厕总量的30%。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广场、主要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五)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档;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材料、机具和建筑垃圾不得置于围档之外;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有公共厕所、车辆冲洗和垃圾收集等设施,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拆迁、待建的工地围档整齐,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七)农副产品市场环境整洁,管理规范,要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商品划行归市,卫生责任制落实,卫生设施完善,摊位布局合理,高台摆卖,秩序良好,有专人保洁,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给、排水设施完善(尤其经营水产品、畜禽产品、熟食产品的摊位),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无污水积存,各摊位备有垃圾收集容器,货台清洁,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距离厕所、垃圾站等污染场所在25米以上;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市场周边整洁有序;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城区内基本无马路市场。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7平方米;绿化设施完好,花、草树木生长良好,花基、花坛、绿地无垃圾、杂物。主要道路亮化、美化,路灯亮化率≥95%。

  (九)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

  (二)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暂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标率是指县城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达标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达标指:水源水为地表水的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水源水为地下水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对饮用水源实施定期监测制度,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未隔月监测次数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三)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为100%。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其他≥9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K66-2005))。达到一定人口规模且适合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受人口规模限制或不适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生活污水要通过分散的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四)医疗、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率≥95%。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95%。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五)辖区内凡划定功能的水体的水质均无劣于地表水V类的情况;未划功能的水体要无黑臭现象。

 

  五、食品安全

 

  (一)县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规范,资料齐全。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城区近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取得有效证照,并亮证经营。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占道经营和摆放物料,内外环境清洁;装盛污物的容器加盖,垃圾及时清运,排水设施完整,污水经隔渣后排入密封式下水道,不污染环境。病媒生物防治措施落实。

  (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生产经营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有食品进货查验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场所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食品生产企业有原料、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控制等措施,出厂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符合规定要求。

  (六)食品经营者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和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五项”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合格率达100%。不出售无标识、过期、变质食品。

  (七)餐饮服务单位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正常运转、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完好。

  (八)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没有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没有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六、公共场所卫生

 

  (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城区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公共场所重大传染病爆发流行、饮水卫生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在相应的岗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穿戴整洁,能较好的掌握清洗、消毒等操作规程。

  (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清扫、消毒工作规范。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存放设施齐全,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卫生间清洁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为顾客提供的客用化妆品有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测结果报告,标识符合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火车站和汽车站的候车室、售票厅、行包房、站台停车场等场所的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公共厕所。

  (五)沐浴和游泳场所有禁止性病、皮肤病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场所禁止出借游泳衣裤。

  (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及维护工作。

  (七)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管理、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县城自来水普及率≥95%,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工作和卫生管理资料齐全,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自来水厂管理规范,水厂厂容整洁卫生,绿化、美化,设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水符合有关标准。对出厂水进行检测,保证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合格率≥90%,有完整的检测资料。单位自备水源,参照水厂标准要求。二次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设施完好,定期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八)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生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达到标准要求。对在城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依法申请职业卫生评价,企业对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九)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生健康体检资料管理规范。

 

  七、病媒生物防制

 

  (一)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年度计划,目标明确,防制人员、经费落实,县城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有专(兼)职防制人员,科学防制,群众广泛参与。

  (二)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重点行业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三)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四)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五)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八、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政府高度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按期完成国家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艾滋病、结核病、乙脑、伤寒、副伤寒等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标准,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疫情报告网络健全,运转正常。

  (三)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疫情报告工作,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等,门诊日志记录齐全,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预检分诊工作落实。坚持肠道门诊制度,传染病的隔离、消毒措施落实,无交叉感染事故。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四)免疫规划工作落实,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开展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有专用的接种场所,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五)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六)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无献血事故发生。

  (七)积极推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按国家规定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八)县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没有无证行医的黑诊所和假医生,没有虚假非法医疗广告。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社区和单位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检查评比、创建卫生单位和卫生户等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和绿化美化活动。

  (三)城区≥80%的社区达到卫生社区标准要求,环境卫生清洁,道路平坦,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有序,楼道内整洁,无卫生死角,无违章搭建。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排乱倒现象。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及时清除不污染环境。

  (五)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店外和占道经营现象。

  (六)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辖区≥70%的单位达到卫生单位标准要求。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卫生厕所普及率>8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50%。

  (四)在县城镇辖村中市级卫生村≥30%,省级卫生村≥10%,全县市级卫生镇>2个。

  (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健康教育知识,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六)80%以上城中村达到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庄村容整洁,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村内柴草等堆放整齐,无蚊蝇滋生的污水坑、粪坑,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七)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八)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九)进出口路段、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垃圾、淤泥堆积,无杂草。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十)组织开展卫生户(包括十星级农户)评选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无杂物堆放,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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